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男,1974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后墙路永盛苑**号楼**室。
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郑**、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上诉人郑*在线上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上诉请求:1.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郑**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郑**、郑*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周*亮。1.2016年4月30日上午,郑**、郑*、冯**三人来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南站支行,冯**在郑*的指示下先在银行柜面开户新办了一张工行的借记卡,然后郑**通过银行柜面向郑*的工行账号*******,几分钟后郑*又将收到的100万元通过银行柜面汇款给了冯**新开户的工行账户。冯**在收到100万元后,又按照郑*的指示,立即将80万元通过银行柜面汇款至周*亮的银行账户。根据上述情况可知,冯**完全是在郑*的指示下进行的开户、收款、转账的一系列行为,其仅仅是起到一个资金过桥的作用,实际收款人是周*亮而非冯**。周*亮作为实际收款人应当作为一审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一审中周*亮作为证人于开庭后的2024年5月9日向法院作证并制作了谈话笔录,在笔录中周*亮称收...(本文书还有6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