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苏**因与被上诉人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在一审的诉讼请求:判令苏**向梁**返还购房款425683元及自2009年5月1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以4256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梁**返还购房款130310元并支付自2009年5月18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30310元为基数,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拆借...(本文书还有3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