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男,1975年10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男,1966年5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再审申请人新疆某公*(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陆*、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某公司与王*之间系转包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认定王*系履行职务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某公司与王*之间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实际是将工程施工内容全部转包给王*个人,合同明确约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合同明确约定由王*垫资施工。王*自述与某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本文书还有1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