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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宝岛*********等与中汉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京03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2-04
  •  
  • 【案例概要】

    二、履约保证。

    丙方对本次转让协议应签署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承诺函,确保整体股权收购方案顺利履行。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暂按本次股权转让的评估价格3500万*10%计算,为人民币350万元整。丙方藤冠强愿以个人资产及福建两大实体的所持股权作为担保,完成上述收购工作。丙方周*愿以个人资产及在新能国源的股权以及原有业务的收益作为担保,完成上述收购工作。

    三、违约责任。

    (1)如丙方未能按约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向*、乙双方完成人民币共2000万元的支付,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丙方在过渡期间(过渡期间是指:本协议及相关保证责任承诺函签署后开始,至丙方完成人民币2000万元支付时止。下同。)对海南宝岛公司的经营、管理所投入的运行费用及相应债务偿还等一切费用或形成的各类资产等,甲、乙方或宝岛公司不予退还或补偿,并有权向丙方主张违约责任。(2)如丙方在约定的付款时间前,提供了向*、乙方转账的资金证明,而甲、乙方却未能按约定同意办理转让上述股权的手续,丙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向*、乙方分别主张违约责任。(3)丙方其他剩余部分应付款项如未能按约支付,违约责任按甲、乙、丙三方另行签订的相关合同处理。

    四、过渡期管理方案。

    (1)本协议及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承诺函签署后,海南宝岛公司的日常业务管理由丙方负责(包括不限于宝岛和伊藤忠合同中剩余货物的交货任务和风险),并且丙方要承担在此期间的运行费用及相应的债务偿还。(2)运行费用及债务偿还部分在本协议约定的履约完成前只能进不能出。(3)在甲、乙方股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未全部到账前,海南宝岛公司的全部印鉴由甲、乙方的股东方管理。(4)甲方确保海南宝岛公司在丙方2000万元支付前,对外不发生新的债务(甲、乙方共同约定的除外)。以海南宝岛名义及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的任何书面材料,需经甲、乙双方股东共同同意后,方可盖章执行。(5)在丙方完成人民币2000万元支付后,海南宝岛公司的全部印鉴由丙方管理。甲方不再参与海南宝岛公司的经营、决策;乙方按实际股权比例履行权利与义务。

    五、生效。

    本协议自藤冠强、周*、周**、李**、王**、郭**、周*签字,新能公司、大禹公司、海南宝岛公司盖章起生效,一式拾份,相关当事方各执一份,具有...(本文书还有862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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