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王**、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安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05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劳务分包不属于工程专业分包,某某公司在本案中未违法分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本文书还有4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