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吴**、吴**、吴**(以下简称吴**等人)因与被上诉人吴**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由吴**、吴**、吴**、吴**、吴**按份共有,每人享有上述房屋20%产权份额;吴**、吴**、吴**、吴**、吴**均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协助其他当事人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相应税费由吴**、吴**、吴**、吴**、吴**按各自产权份额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吴*6的自书遗嘱是否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做出。为证明吴*6书写的遗嘱并非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吴**等人针对吴**提供的自书遗嘱、...(本文书还有2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