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男,1987年9月**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上诉人徐州力某*********(以下简称力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4)苏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力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昇公司上诉请求:依法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力昇公司一次性返还刘*192万元。上诉金额为利息23554元(系以19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力昇公司与刘*未约定逾期付款需要支付利息,刘*要求支付利息没有依据。
刘*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人的诉求。...(本文书还有2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