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侯**、东莞市万********(以下简称“通**”)、东莞市万************(以下简称“洪兴维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1年8月30日、2021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恒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凌**,被告洪兴维修部的经营者洪*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通**未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被告通**、洪兴维修部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2021年1月20日马和生代原告与被告侯**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21.4.1-2024.3.31);2.被告侯**、通**、洪兴服务部向原告返还案涉租赁物;3.被告侯**、通**、洪兴服务部向原告支付占有使用费:按每日3000元的标准从20...(本文书还有3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