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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铭洋公司、被告人苏**、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tdc0lspan3alignright(2018)沪03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12
  •  
  • 【案例概要】

    上海市人********以沪检三分诉刑诉〔2018〕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铭洋公司、被告人苏**、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被告单*和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苏**、洪**提供辩护,于同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指派检察员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铭洋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陈**,被告人苏**及其辩护人朱**,被告人洪**及其辩护人汤**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本院告知被告单*和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起诉指控,2013年至2017年间,铭洋公司从美国、加拿大进口龙虾等货物的过程中,铭洋公司负责人、被告人苏**、洪**为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在明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共同决...(本文书还有208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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