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以沪检三分诉刑诉〔2018〕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铭洋公司、被告人苏**、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被告单*和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苏**、洪**提供辩护,于同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指派检察员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铭洋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陈**,被告人苏**及其辩护人朱**,被告人洪**及其辩护人汤**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本院告知被告单*和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起诉指控,2013年至2017年间,铭洋公司从美国、加拿大进口龙虾等货物的过程中,铭洋公司负责人、被告人苏**、洪**为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在明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共同决...(本文书还有2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