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番*********(以下简称“康达木业公司”)与被告商**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达木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被告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无争议事项:
一、申请仲裁时间:商**于2020年8月25日申请劳动仲裁二、仲裁请求:1.确认商**与康达木业公司在2012年3月23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康达木业公司支付因工伤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3.康达木业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7596.82元;4.康达木业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加班费41552.34元,包括工作日延长时间的加班费11049.93元以及休息日加班费30502.41元;5.康达木业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7元(5007元/月×1个月);6.康达木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28元(5007元/月×4个月);7.康达木业公司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的工资差额66235元;8.康达木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5119元三、仲裁结果:广州市劳...(本文书还有4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