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与被告陈**、董**、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董**、被告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张**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共计183320.3元{(53624.7元-19000元)*0.6+19000元+143545.5元}、赔偿原告张**损失共计19123.6元(7789.4元*0.6+144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张**的赔偿明细为:1、医疗费50864.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3、营养费2400元;4、护理费7500元;5、误工费25686元;6、残疾赔偿金99259.5元;7、精神抚慰金4000元;8、交通费2000元;9、司法鉴定费5100元。张**的赔偿明细为:1、医疗费5149.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天*40元=240元;3、营养费60天*40元=2400元;4、护理费90天*125元=11250元;5、医疗辅助器具费2200元;6、交通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2024年4月2日5时30分许,王**驾驶苏fp××**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张**、张**)沿x3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李*镇朱*村扶贫苗木产业园南北水泥路路口时,与由北向...(本文书还有6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