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5万元,并按6%/年支付2021年8月14日至2022年2月14日止的利息7500元(25万元×6%/年÷12×6个月),合计257500元;2、2022年2月15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仍按6%/年主张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将盘龙区两面寺的大棚承包给原告建盖,原告施工完毕后双方经过结算,总费用为30万元,扣减被告在施工期间支付的5万元,被告还欠25万元。2021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确认...(本文书还有1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