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纪**与被告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某青岛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青岛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青岛市分公司赔偿纪**车辆损失19970元及鉴定费3000元;2.判令某某青岛市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纪**为名下鲁b***qj号凯迪拉克牌越野车在某某青岛市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97944元,保险期间自2023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2日。2024年3月25日11时35分,纪**驾驶该车辆在青岛市城阳区**路与刘*昌驾驶的鲁a9***5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纪**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纪**报案,某某青岛市分公司对车辆损失出具的定...(本文书还有1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