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莞市旭*******(以下简称旭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旭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刘**赔偿旭春公司损失合计人民币719571.36元(其中78885.1美元按旭春公司提出赔偿之日即2020年4月1日前日中国人民银行美元对人民币中间价7.0851折算为人民币558908.82元);2.本案一审诉讼费由刘**承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东莞市旭*******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旭春公司已预交),由东莞市旭*******负担。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旭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合常理。刘**在履行约定中不...(本文书还有13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