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郭**、中**(以下简称福*)、某东安联*************(以下简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福*、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款234649.19元(医疗费242349.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0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29250元、伤残用具费699.98元、交通费5850元;以上合计302649.19元,扣减保险公司已垫付6.8万元,被告应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234649.19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24日7时53分许,被告郭**驾驶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升辉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路加油站对开右转弯驶入加油站过程中,与同方向行驶由原告黄*驾驶的xxx号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原告黄*受伤及车辆、手机...(本文书还有4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