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鞍钢房某****、鞍山市供*******、第三人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鞍钢房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千基俊、鞍山市供*******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510209.92元及利息,利息从2023年2月13日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二作为建设方(发包方),将鞍山市铁西区大西街**栋**栋、自治街**栋物业抢修工程发包给被告一,工程总价款为510,209.92元。2、被告一将此工程以口头名义发包给原告,原告如期完成了全部工程。3、截止2021年7月5日,被告一共支付给原告209,185元,剩余256,557.09元未支付。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原...(本文书还有3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