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源检刑诉〔2024〕21号。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月31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董**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湟源县城关镇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十字处时,与前方由吴xx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发生尾随相撞,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董**血液中乙醇含量32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董**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吴xx不承担责任,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龙xx、吴x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xx的陈述,被告人董*...(本文书还有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