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银杏********(以下简称:银杏光盘公司)与被告北京探星*********(以下简称:探星宇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银杏光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余**,被告探星宇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杏光盘公司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63779.65元。事实以及理由:原告被受理破产清算以后,经管理人清查发现,原告为被告制作、供应光盘,双方存在买卖合同等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363779.65元未付。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探星宇公司答辩称:1、原、被告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已书面确认被告作为原告华北地区市场部,授权被告代理原告发展客户承接光盘加工业务,处理华北地区客户光盘复制及账务往来。原告系直接与被告发展的客户签订有关光盘加工合同,由此可以证明加工承揽合同订立于原告与终端客户之间。被告提供的对账单和与原告破产清算有关的专项审计报告可以表明,加工款项并非由被告支付,而是由终端客户支付,由此可以证明原告与终端客户之间才存在加工合同并实际履行。2、原告在被告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起诉金额1364169.65元不符合事实的情况下,却无视被告提交的应扣除北京宏章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章公司)剩余货款等款项有关证据,单一按照原告人员单方制作的2017年3月份...(本文书还有5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