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新华人寿***************(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于同年3月2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56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31304.34元,合计591304.3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投保人,被告系保险人。2019年4月30日,赤峰双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洪公司)作为投保人对包括原告在内的300名施工人员在被告处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80万元,并附加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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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a款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每人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间为2019年4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5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施工地点原告在做变压器防护棚时,被高压线电伤,受伤后被送往赤峰市医院救治,经赤峰市医...(本文书还有3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