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广西万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日期2024年10月11日开庭日期2024年10月31日。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劳务费2023年9月至2014年1月工资合计20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聘请律师费用1154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柯某公司宜州分公司将某某公司矿区六七中段的层**层碳酸锰、氧化锰矿开采工作和**层层掘工程劳务发包给被告董**施工作业,由被告董**全权负责组织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双方约定由甲方及时支付工资到被告董**的每一位工人。原告与丈夫系董**雇请的员工,自2023年9月份至2024年1月期间的工资20000元未付。原告未能长期等待,遂与丈夫共同聘请了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赵**律师负责追付,约定追得款项后...(本文书还有1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