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男,1949年3月**日出生,汉族,居*,住惠民县。
上诉人淄博华宝*********(以下简称淄博华宝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华宝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惠民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已经丧失胜诉权。涉案房屋在2015年12月9日已经完成初始登记,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协助义务,即使上诉人承担2015年12月9日之前的违约金,那么,被上诉人也应当自2015年12月9日起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上诉人主张权利。被上诉人于2016年7月10日向上诉人提交了部分******的资料,但这是经上诉人多次善意催告******后才提交的,...(本文书还有4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