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盛益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协议》第七条“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各方应将该等争议、争论或主张提交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的约定,鹏盛益联公司所在地为银川市金凤区,本案应移送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本文书还有37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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