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郑州大德********(以下简称大德载物公司)、郑州市中************(以下简称中申宇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大德载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闫**、被告中申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中部汽贸港**号楼(馆)**层**号商*(至今未见相关手续、未见到房产备案证明等不具备交付条件);2、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被告全额返还购房款375000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迟延交房违约金(2017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25日)111375元;3、要求确认二被告未履行其售房时承诺和中部汽贸港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自2021年6月份至2026年12月份的租金损失290625元、依据被告发给《致业主的一封信》支付原告补偿金(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诉讼期间费用另计)2406.25元;4、要求二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而发生的律师费2万元、差旅费2000元。事实与理由:1、原告看到被告下发的购买商*包租广告后,前去被告所在的中部汽贸港售楼部,经过被告的销售包租返租10年就回本的诱惑(说是**号楼已与一汽大众签订了10年的租赁合同,租金只会涨不会降,购房款交完年底就开始打租金),就于2017年9月20日与被告签订了中部汽贸港第**幢**层**号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合同约定,被告大德载物公司应于2017年12月31日将该商*经验收合格,备案后交付(工程交付必备),并于交付后365日完成权属证书办理,但至今也未见任何的备案及权属证书等资料,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中部汽贸港**号楼**层**号商*(至...(本文书还有7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