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以四检刑诉〔202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吉林省四*******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1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指控:被告人陈**因家庭琐事对其八叔陈*2心生怨恨。2020年9月10日17时许,确定陈*2独自在家后,陈**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和白色手套进入陈*2家中,站在其身后用尖刀刺扎正在看电视的陈*2颈部、胸部多刀,致陈*2死亡。作案后陈**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将尸体拖拽到陈*2家中西侧仓房内,使用陈*2家中的衣物等擦拭被害人流到地面上的血迹,携带作案工具逃离现场。返回家中后对作案使用的刀具、手套,穿着的鞋子进行藏匿和丢弃。
吉林省四*******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列举以下证据,1.物证:刀具照片等;2.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视频情况说明、指认照片、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承包方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共有人情况表、承包地块情况表、承包方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共有人情况表、承包地块情况表、实测数据、情况说明、景台片区征地补偿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陈**体检表、入所健康检查表、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3.鉴定意见书、尸检...(本文书还有5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