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甘*、程*、蔡*共同辩称:一审判决处理妥当,我们主张的费用应由某公司、王**、艾**承担。
艾**辩称:我跟某公司没有合同关系,跟艾**也没有合同关系,我只是给艾**打工的。当时王**、艾**让我找机械,我才找的王**,其他人不是我找的。
某合作社辩称:案涉情况我们不知情,我们收到本案诉状之后才知道我合作社的公章在案涉合同被加盖,我们合作社的公章被艾**私自加盖行为我们已经报警了,既然艾**私自加盖合作社公章,相关责任应由艾**自己承担,某合作社不应承担任何支付责任。我们收到一审判决书及某公司的上诉状之后才知道合作社的公章被私自加盖的情况。案涉“阿合奇县人工草料基地项目拉运土方结算单”上的章子也不是某合作社加盖,也是被艾**私自加盖,某合作社不知情。其实王**、甘*、程*、蔡*在一审也没有把某合作社追加为被告,是一审法院把某合作社追加为被告的。某合作社没有收到一审判决书,因为,艾**及某合作社的法人麦*是亲兄弟关系,因此一审法院把一审判决送达给艾**,在一审某合作社没有参加庭审,所有的责任应由艾**自己承担。
艾**辩称,本案中,我是从某公司分包案涉工程之后把工程再转包给艾**,并且我已经与艾**结算完毕了。我跟王**、甘*、程*、蔡*没有任何关系。他们所出具的欠条不是我本人出具的。
王**辩称:一审判决处理妥当,艾**的答辩不属实。...(本文书还有5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