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第三人胡某某乙,女,1993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一审第三人唐**,女,1970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再审申请人胡**因诉被申请人南充市顺*************(以下简称搬罾街道办)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13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申请再审称:(一)案涉《川北医学院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协议》)应由作为户主的胡**代表家庭户签订,胡**并未授权胡某某乙签订。(二)搬罾街道办签订案涉《补偿安置协议》...(本文书还有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