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与被告平*长福********(以下简称长福公司)车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翁**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长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长福公司向翁**交付平*县××路××路××楼盘××层××号停车位的使用权。2、判令长福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8日,翁**向长福公司购买坐落于长福麒麟海湾**号楼**层**单元的商品房一套。2015年6月,因长福公司延期交房,双方签订了《优惠补充协议书》,就长福公司延期交房一事达成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翁**同意向长福公司购买长福麒麟海湾楼盘内的车位使用权,长福公司给予车位使用权销售优惠,翁**可领取车位优惠券的面值为150309元,长福公司依约向翁**提供了...(本文书还有4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