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杰睿**********(以下简称杰睿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其在一审法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其为知悉杰睿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系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在杰睿公司担任教学工作时,工作主业是教学,而非管理、维护杰睿公司经营信息,杰睿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掌握商业秘密。2.其担任英语教学工作,工作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和经营信息,并非竞业限制的适格约束对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之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无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3.按照规定,杰睿公司作为营利法人不得从事教育培训业务。
杰睿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1.唐**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畴,也明确了唐**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唐...(本文书还有4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