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与被告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徐**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29766.89元及截至2021年5月26日的利息、违约金5098.14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徐**承担。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9月24日,被告徐**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双方签订了《牡丹领用合约(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取现或...(本文书还有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