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诉被告王**、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王**、被告中国人民***************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暂计10000元。其他诉讼请求鉴定后再追加;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依法增加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增加至446080.38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9日13时10分许,被告王**驾驶鲁bw××××号小型客车,沿燕岭路南向北行驶至金岭新村西门处右转弯,与原告发生碰撞,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造成原告受伤。经青岛市g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370212**********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事故已造成原...(本文书还有3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