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经本院组织诉前调查后,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牛**立即偿还郑**借款本金159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59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郑**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判令牛**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牛**以需要资金为由,于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多次向郑**借款139.5万元,郑**已经将款项支付牛**,牛**并签署收条进行确认。2015年1月21日,牛**再次向郑**借款20万元,郑**已将款项汇入牛**指定的马春梅账户。至此,牛**共向郑**借款1595000元。后因郑**需要资金,多次向牛**催讨借款,但牛**迟迟不予偿还。郑*...(本文书还有14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