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六盘水傲*********申请执行贵州鑫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该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人执行款340297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0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鑫巨*********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经查,...(本文书还有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