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贾*因与被上诉人敬**及原审被告葛**、马*、王**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被上诉人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原审被告马*、原审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三人合伙期限自2015年起计算15年止,合伙期间由上诉人负责管钱,上诉人收取的承包费属于合伙收益。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及收益属于合伙财产,合伙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被上诉人在合伙未到期也未提出退伙请求的情况下要求分割合伙财产没有法律依据,三人系合伙关系并非债权债务关系,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给付“欠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敬**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三人之间的合伙分工并没有法律依据,且2021年收取的承包费已经按清单记载分配,2022年的土地承包费由上诉人负责收取,但未向被...(本文书还有5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