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年12月1日,被告因购房首付款不足向原告借款,同日,原告基于朋友关系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5000元,被告承诺会尽快偿还。借款后被告一直未返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肖*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在本院电话通知被告应诉时,被告认可向原告借款5000元尚未偿还的事实。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微信聊天截图,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2月1...(本文书还有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