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8日,南海仲裁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终局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225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吕**在收到上述仲裁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本文书还有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