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玉米货款37195元及利息(以3719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原告与被告达成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玉米22680公斤,每斤0.82元,被告向原告支付玉米款37195元,因被告无法立即支付玉米款,遂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9年5月30日前将玉米款给原告,现付款期限已过,被告并未如约付款。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赵**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玉米22680公斤,每市斤0.82元,共计欠原告玉米款...(本文书还有1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