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男,住重庆市云阳县。
上诉人少某环境******(以下简称少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龚**、李**、李**、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4)渝0235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少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4)渝0235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的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有新证据证明(2024)渝0235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的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予以纠正1.根据上诉人提交的《重庆环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工程费用支付审批表》《少某公司支出明细表》《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可知,云阳县11个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业主的结算总金额为18,728,337.97元,而少某公司因本项目已经向内部承包人李**及其指定的收款方支付的费用共计18,886,526.28元,上诉人不仅支付完毕该项目的所有费用,李**还倒欠上诉人款项2.李**欠王**挖机费的事实与上诉人无关,本案是又一起针对上诉人的虚假诉讼除去本案,就“云阳11个污水处理厂项目”上诉人在一审法院被不同的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各种款项的案件,从2024年初以来已有六件之多,其中三个案件,均以原告主动撤诉结案,其余案件还处于再审和二审期间而且这些案件中有根本就不是上诉人中标的项目,比如潘*春诉上诉人的(2024)渝0235民初xx号案,但是这些案件均与李**有关,且出现了上诉人的印章资料,而且这一系列案件中无一例外李**都拒绝出庭应诉上诉人不得不合理怀疑李**在云阳县同时作了三家单位的污水处理工程,所以在项目管理中三家公司的工地存在混用材料、人工、机械等在上诉人面临的这一系列案件中存在虚构事实、...(本文书还有7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