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22)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22)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依法改判陈**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驳回其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欠款应当从2007年5月15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上诉人有新证据能够证明从2019年8月15日起其开始居住在七星泡农场,故一审中陈**申请出庭的林某、张某的证言是伪证。
陈**辩称,一是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上诉人欠的10,137元,在条上签署的时间为2007年6月6日,是2007年6月6日新形成的欠款时间,就该笔欠款双方未明确约定具体偿还时间,一审认定正确上诉人主张诉讼...(本文书还有2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