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莆田市荔*********(以下简称北高镇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2日、2021年12月7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被告北高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第二次庭审未到庭)、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北高镇政府立即向吴**归还欠款73608.0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0.8%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吴**系北高镇坊井村村民,经营猪肉摊位,2016年12月18日开始北高镇政府食堂指派本单位职员林*负责采购猪肉,多次向吴**猪肉摊位赊购猪肉,直至2017年8月10日止经结算北高镇政府共拖欠吴**猪肉钱73608.02元,后北高镇政府要求吴**必须开税票才可以领取到猪肉钱,因为吴**未注册工商,只...(本文书还有3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