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杨**负担。
被上诉人杨**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平安保险公司向杨**支付保险理赔金321356元(医疗费50000元、住院津贴9000元、伤残保险金2623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平安保险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平安保险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支付伤残保险金250000元、意外住院津贴46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43080.6元;二、驳回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本文书还有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