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龚**。
伙同被告人刘*预谋实施抢劫,2017年4月14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和被害人叶某至本市梅岭北路xxx号“升源宾馆”开房,被告人刘*趁被害人离开之际,伙同被告:龚**。
将事先准备的安眠药(氯硝西泮片)放入奶茶杯中,诱骗被害人喝下并致其失去意识。后被告:龚**。
、刘*在“升源宾馆”2298号房间内劫得被害人叶某一串带黄金挂件的手链、一部金立牌手机及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后逃逸。经司法鉴定,送检装在奶茶杯内约100毫升的咖啡色液体中检出氯硝西泮成分,在被害人叶某的尿液中检出7-氨基氯硝西泮成分。经价格认定,涉案金立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30元。
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刘*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21日抓获了被告: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叶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本文书还有1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