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市西*********(以下简称龙井茶协会)与宣化区林***(以下简称林翔茶庄)、浙江淘宝******(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龙井茶协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被告淘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翔茶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井茶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林翔茶庄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的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停止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包含合理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庭审中,龙井茶协会确认涉案侵权商品链接已被删除,自愿撤回第1项诉请并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并明确不再主张不正当竞争,本案案由调整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叶(截止);有效期限自2011年6月2...(本文书还有3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