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宁波市分公司)、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吴**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目前已产生的医疗费752231.98元;2.判令被告人保宁波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诉前调解阶段,经被告人保宁波市分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周**的医疗费关联性、合理性进行鉴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3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告人保宁波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周**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吴**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目前已产生的医疗费735346.19元。
案件相关情况。
2022年4月22日6时17分许,吴**驾驶×××号轻型多用途货车沿梅林南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职高路交叉口遇黄灯进入路口左转弯时,与...(本文书还有2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