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诉被告赵**、赵**、某有限公********(以下简称某南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赵**、赵**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某南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113080.47元(含被告赵**垫付款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3月23日11时00分许,原告耿*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道路自东向西行驶时,与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被告赵**驾驶的豫xx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原告耿*受伤。经唐河县交警队第xxxx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耿*无责任。被告赵**系无证驾驶,其驾驶的车辆所有权人为被告赵**,在被告某南阳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因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原告耿*特具状起诉。
被告赵**辩称,豫xx号车辆系其所有,平时车放在家里,其经常不在家所以没怎么开,钥匙也放在家里,其父亲被告赵**之前有驾照只是脱审了,其平时不让被告赵**开,发生事故那天其在外地,不知道被告赵**开车出去了,系被告赵**未经赵**许可盗开车辆,被告赵**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赵**辩称,...(本文书还有5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