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周**、周*与被告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周*的法定代理人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周**、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人生活费共计5332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6日22时左右,卢*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由桂平方向沿s206省道往玉林方向行驶,至佛子山路口时与转弯的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在2021年7月25日死亡的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和被告卢*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向死者家属支付了3万元...(本文书还有1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