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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福建省五*********等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农业行政管理>>其他>>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1-11
  •  
  • 【案例概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月10日,竹天下置业公司与五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为永安“竹天下文化广场”项目一期工程。二、工程地点在永安南翔西路文化产业创意园。三、工程内容为竹科技馆、竹音乐馆、竹工艺馆、竹家具馆、竹文化馆、竹家具城、科研楼、商业街及地下车库等。四、工程承包范围含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2014年1月15日,双方又签订《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约定:竹五馆、竹具城各栋主体结构封顶后十四日付款至已完成工程产值的80%;工程各栋楼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发包人移交所有建筑实体及完整的工程资料后十四日内,付款至各栋楼已完工程产值的85%;工程竣工结算后一个月内,付款至结算总造价的97%;剩余结算总造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在第二年后一个月内支付2%,另1%在保修期五年满后一个月内无息结清。

    2014年6月25日,五建公司与竹天下文化公司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约定:工程名称为竹天下文化广场...(本文书还有382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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