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男,1955年10月**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上诉人郑**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吉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2024)吉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律师代理费3000元的判项,依法改判律师代理费5000元。二、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4)吉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判项,依法改判支持郑**主张护理费2240元和交通费500元的诉讼请求。三、上诉费用由李*承担。郑**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争议合计金额为:4740元。上诉...(本文书还有13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