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上诉人山西恒业********(以下简称恒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上诉人恒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恒业公司支付赵*工程款1020422.13元及利息;恒业公司支付赵*鉴定费2000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恒业公司承担。赵*在二审中增加上诉请...(本文书还有11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