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王*、湖南某公*(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诉讼代理人邓**,被告李**、王*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李**、王*、湖南某公*支付货款56845元及利息28138.28元(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1日),合计84983.28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至12月期间,原告李**为被告湖南某公*承接的在嘉禾县某改造项目土建工程,拖运水泥计12批次、140.5吨,价值56845元。该项目下的部分工程,由湖南某公*分包给李**、王*共同合伙承建。2021年元月1日,经核对结算,由被告湖南某公*、李**出...(本文书还有2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