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男,1950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54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上诉人宿州市第****因与被上诉人高**、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3)皖13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宿州市第****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审理。事实和理由:宿州市第****系集体所有制企业,高**、王**是夫妻关系,均系宿州市第****职工。宿州市第****业务停止经营后(2005年度),高**、王**在宿州市第****所有的轧花厂内的房屋居住。2023年度,轧花厂面临改制,需清空院落,净地进行招、拍、挂,遂找到高**、王**,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腾退房屋,遭到无理拒绝。高**、王**...(本文书还有2070字未显示)